6.1 消費常識
 
付款與退款

●美國買東西以個人支票或信用卡付款,十分普遍,店員也許會問cash, charge or check? (付現、信用卡或支票),如果事後顧客要求退款(refund),當初現金支付的就退現金,當初信用卡支付的就退到原信用卡帳號(credit to the original card),當出支票付款的就要等該支票已軋進銀行付款了,店家再開支票退款。

●在有些情況下,賣方會要求顧客簽署「信用卡擔保(Credit card charge authorization)」,意思是客戶不履行契約(default),賴帳或延遲付帳時,債權人直接自客戶的信用卡帳號下收款。

中文的「退貨」乙詞是以貨物為主,將東西退回給售出的商店,但英文的「Refund」是以為主,要求商店退還錢,所以退貨的翻譯是Refund。

在美國買東西後又再退回,是很平常的事,沒有什麼不好意思,但也不是漫無限制的,尤其是電子與電腦產品要注意限制規定,退貨規定每家公司略有不同,但依法必須將其退貨規定(Refund Policy)張貼公佈於明顯之處,通常規定如下 :

(1)退貨時應攜帶原收據(original receipt)

(2)一般產品,無須任何理由,30日內,甚至3個月內,均可退貨

(3)電子產品可退貨期限較短,通常7日內

(4)電腦產品可能有再倉儲費用(restocking),通常產品價格的15%

(5)音樂CD,電腦軟體等可拷背的產品,包裝開啟後,無法退貨

●Credit除了有「信用」的意思外,例如letter of credit是信用狀,credit card是信用卡,另外在會計學上,credit意思為「記入貸方」,其相對應的字是debit「記入借方」。在一般消費上:

(1)如果收到帳單,帳單內如有credit乙字,意思就是退你錢的意思,而該金額可能以數字後面加上CR的型式顯示,CR就是credit 的縮寫,例如 $155.00CR,就是退你155元的意思

(2)信函中如有About the money, we will credit your charge account,就是錢會退到你的信用卡帳戶內,而不是退現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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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價種類

通常商品折價種類有On Sale、Coupon、Open Box Sale、Rebate、Member Rate等,美國大賣場折價通常是真的:

(1)On Sale就是拍賣的意思,通常發生在各個節慶、換季、促銷、關店的時候,貨品以折扣(Discount)標示,例如30% Off 等。

(2)Coupon是抵價券,購買折價券上所標示的貨品時,當現金用,購買日常用品最普遍,每天信箱都會收到一堆的抵價券。

(3)Open Box Sale最常用在電器產品上,某樣貨品在前一個顧客退貨之後,原包裝箱已打開過的貨品,並非瑕疵品,該有的零件、手冊、保證(warranty)等都有。

(4)Rebate是回扣的意思,顧客先付錢向零售商購貨,然後將Rebate單收據(receipt)貨品包裝上的條碼(UPC code)等資料寄至該貨品原製造商,該製造商然後再退還部份款項給消費者,但要注意日期及附帶條件,以免無效。

(5)Member Rate是會員的優待價格,最有名的就是Costco量販店的會員卡,購買年卡,憑卡進入賣場,貨品價格較市價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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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與品質保證

●美國消費市場競爭激烈,一般大公司都有最低價格保證(Lowest Price Guarantee),消費者付款後,通常30天內有效,發現別家同一品牌貨物價格更低,可要求退錢。

●貨物品質保證(No Lemon Guarantee)是如果貨品有瑕疵,出售商家保證修復,當無法修復時,免費換貨的意思,這是某些商品製造商自願提供的品質保證。購買新汽車時,各州另有所謂Lemon Law的法令,統一強制的規定。

●通常電子電器產品都會附有基本的保證(Basic Warranty),但售貨員通常都會再問消費者是否要再購買Additional Warranties(更多的保證),保證有很多種,詳細瞭解再買,例如:

(1) Full Warranty(完全保証) -- 在時限內,當買方發現貨品有瑕疵,賣方保證修復瑕疵、退款、或換貨

(2)Limited Warranty(有限的保證) -- 當然保證較少,例如貨品維修,保證廠商僅支付零件(parts)費用,而不支付人工(labor)費用

(3)Express Warranty(明示的保證) -- 須要特別說明的保證,雖然法律上,無論言詞或文字均屬明示,但通常是以文字說明

(4)Implied Warranty(隱含的保證) -- 無須說明的保證,是指賣方並未明示的保證,但自動涵蓋於交易之內,又可再區分為warranty of merchantability及warranty of fitness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

(5)Warranty of Merchantability(貨物可銷售保證) : 保證貨品合於一般規定,是可銷售的,例如所售牛奶當然要保證是新鮮的。

(6)Warranty of Fitness(貨物用途保證) -- 當買方提出貨品規格或購買目的時,賣方保證貨品是買方所需要的,例如買方告知賣方,所買的車要用來拖車(tow a trailer),那麼賣方有義務要告知買方該再加買特別保證,否則基本的保證不涵蓋。

買賣合約中如果有AS IS,簡單的說,就是沒有保證(NO warranty)的意思。類似中文常見「銀貨倆訖、概不退換」,〝Sold AS IS〞就是「所賣出的貨物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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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概念

UCC(Uniform Commercial Code) 是廣泛被美國49個州(Louisiana State除外)所採用的規範商業行為的統一商法典。美國的民事法規基本是朝向公平、實用、常識的原則達到期待的結果,因此統一商法典(UCC) 是以誠信原則為基本信條

●美國國內有關商事法之規定及執行由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 主管;美國對外的國際貿易由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及商務部的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ITA)及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s(USTR),共同負責

●合約(Contract、Agreement)是具法律責任及效力的雙方同意書,但下列人是不負合約法律責任的:Minors (未成年人)、People with unsound mind (心智不健全的人)、Drugged Persons (被灌了藥物的人)、Intoxicated Persons (被灌醉的人)。

●UCC所規定的買賣(Sale)限定於可移動的實體(tangible property, movable personal property),例如食物、汽車、傢俱等。因此股票與債券等就不是了,另有法律規定之。

●A "Bill of Sale"(買賣契約)是書面的有關所有權轉讓的買賣文件,不是必要,但預防買賣雙方可能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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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票據常識

●Negotiable Instruments(可背書轉讓的票據)有兩種:

(1) Order Paper(要背書的票據) : an endorsed negotiable instrument, on the face of the paper it may have "Pay To The Order Of" ;

(2) Bearer Paper(無須背書的票據) :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which does not require endorsement for negotiation, on the face of the paper it may have "Pay To The Bearer" 付款給票據持有人

●Promissory Notes相當於本票或期票(意思是答應要給別人的錢) : An document signed by a Maker (開票人) promising to pay a stated sum of money on demand at a given date to a Bearer (持票人).

●Draft的意思是匯票及支票的通稱(又稱為Bill of Exchange) : 某個人命令某個人(即銀行),將在未來某時間付款給另一個人的票據,開票人英文是Drawer,收款人英文是Payee,付款人英文是Drawee,付款人通常也就是銀行,Draft的種類有:

(1)Check(支票) -- 是大眾化信用工具,日常生活使用頻繁,可以止付(stop payment)

(2)Certified Check(保付支票) -- 銀行在支票上特別註明 "Certified" 字樣並簽名,保證此票不會跳票

(3)Cashier‘s Check(銀行出納票) -- 發票人與付款人都是銀行,當然不會跳票,也不會被止付(stop payment)

(4)Traveler’s Check(旅行支票) -- 向銀行購買時,當場應該先在每張旅行支票上簽名,出外旅行在外要使用時,當場再簽名一次,是所謂副署簽名(countersign)。購買旅行支票的好處是出外旅行期間,如果旅行支票遺失,可以掛失,發票銀行會賠償。

(5)Money Order(匯票) -- 匯票可以向銀行或郵局購買,購買匯票的目的是考慮郵寄的安全性,如果匯票遺失,可以補救。

●Stop Payment(止付) : 雖然發票人開出普通支票,但仍可通知銀行止付,因此很多情況下,收款人不接受普通支票及匯票,而祇接受Cashier check(銀行出納票)

Remittance(匯款)的種類有Cable Transfer(電匯,或稱Telegraphic Transfer),Demand Draft(票匯),Payment Order(信匯,或稱Mail Transfer) ;相關單字有Beneficiary(匯款之受款人),Outward Remittance(匯出款項),Beneficiary Bank(匯款受款銀行),Clean Bill(票據託收),Exchange Memo(折換水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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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請

●在美國申請個人破產(Bankruptcy)是十分常見的事,誠實的破產人對破產申請前的債務可以豁免,而使其有重生的機會

●根據美國聯邦破產法,並不是所有的個人債務都可以申請破產,有些債務是不能依據聯邦破產法一筆勾銷:

(1)優先債務(Priority Debts) -- 這類債務主要指債務人所欠的各級聯邦,州政府的稅金,稅款,以及依法須交納的各種罰金,罰款,子女扶養費等,90天內所欠的雇員的工資,政府或其他債權人仍有權要求扣發你以後的部分工資或扣押你已有的部分財產用於抵債,如果你現在沒有工作也沒有財產,那麼政府的債務和押權永遠有效

(2)動產或不動產抵押債務(Security Debts) -- 這類債務最常見於購買動產或不動產時所向銀行的各種抵押貸款(Mortgage)。債權人仍有權法院申請追回原抵押物,或要求拍賣抵押物理賠。

(3)普通債務(Unsecurity Debts) --

個人破產申請中的絕大部份債務屬於普通債務,其中最常見的是各種信用卡欠款欠租,各種醫療費欠帳等,這類債務在一般情況下都可通過破產申請一筆勾銷。

●根據聯邦破產法的規定,破產申請人在破產申請批准後尚可保留部份生活必需品,稱為「豁免財產」:

(1)作為個人住宅使用的房產

(2)2,500元現金

(3)必要的衣服、傢俱、飲具、書本、結婚戒指等

(4)所有租屋和水、電、電話費等的押金

(5)價值低於2,400元的自用汽車

(6)各類人壽保險,各種退休金

●向其居住地所在的聯邦破產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為了保証所有的債權人都能及時得到債務人已申請破產的通知,破產申請人必須在其破產申請書中將所有債權人的地址,名稱,帳號列舉清楚,使債權人的利益不受影響,破產法庭在收到破產申請書後,一般需要20天時間通知所有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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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消費爭議
 
帳單爭論的處理

●不同意別人給你的帳單,或對帳單的有意見稱為Dispute,不要不理會,但也無須口頭爭論,而是要依法處理,步驟如下:

(1)打電話或寄信函 -- 打電話雖然最簡單,但是,第一,口說無憑,第二,如果英文不夠好,當然吃虧,那就直接寫信。信函內容最好一頁以內,不要有情緒性語句,直接了當說明你的意見即可。信末一定要註明自已的姓名,連絡地址及電話,如果當初是以信用卡付款,在60 天內寫信告知信用卡公司,你正在爭論此款項(you are disputing the charge)

(2)向政府消費保護部門要求協助-- 第一步無法解決時,可向市政府或州政府特別處理爭論事件的部門投訴,會有政府代表(Mediator)出面與你連絡,然後再連絡對方,償試居間協調解決,Mediator不是法官,也不是任何一方的法律代表,而是受過專業調解糾紛訓練的政府職員,其角色是善意的第三者。這些政府部門名稱如Dispute Resolution Center、Consumer Protection Division

(3)如果上述步驟無法解決時,請參考本章其他說明。

●美國是高度法治社會,事無論大小輕重,如有爭議都以裁決或訴訟解決,而裁決或判決都是要證據的。因此,平時要養成保留書面證據的習慣,例如收據、合約(contract, agreement, lease etc.)、保證書(warranty)、維修申請單(repair order)、估價單(estimate)、廣告、支票、銀行每月對帳單(monthly statement)等。

●日常生活中的水、電、瓦斯、電話等帳單都有可能出錯,這些公用事業大公司所給的帳單,通常帳單背面都詳列有爭議處理步驟(dispute process),其程序大同小異,例如要求先付清沒有爭議的部份費用,剩下有爭議的費用,先寄支票至政府調解機構,由政府調解機構調查後,決定該支票交還給開票人或交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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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合約的取消

●很多的消費是要簽名的,但消費者往往事後反悔不想購買,此時買賣雙方常有糾紛,美國各州對這方面的法律雖不儘相同,但大致觀念相同。

●大部份狀況下,消費者簽名之後,不可反悔及取消購買合約,但有些法律規範的情況下,你可以取消購買契約,通常簽名後還可以取消的合約有Door-to-Door Sales, Timeshares, Hearing Aids, Camping Clubs, Health Clubs, Vocational School, Credit Repairs, Telemarketing Sales, When your home is used as collateral, Home improvement等,但各州法律不同,簽名前,首先要瞭解合約內有關取消的條款(termination)。

●注意猶豫期間(Cooling Off period)多久?買賣案件不同,法律規定的猶豫期不同,通常最少為3天,也有長至7天的猶豫期,例如Door-to-Door sales(推銷員上門推銷的買賣)規定超過$25元的猶豫期為3天 ; 以房地產作為貸款(second mortgage)抵押品的合約,Federal Truth Lending Act規定可以在簽約後第3天的午夜前(midnight)取消。

●注意所謂Business days (營業日)為何?簽約日按慣例不計算在內,特別注意星期六是否計算,所謂假日(Holidays)要詳細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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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帳公司的應付

美國所謂的收帳公司(Collection Agency),並不是以暴力手段追討債務的非法集團,而是合法(legal)的依據法律規定,向債權人收取佣金,為其處理債務的公司。聯邦有Federal Fair Debt Collections Practices Act來規範此一法律行為,各州也有這方面的法律規定來管理。這些有關討債方面的法律僅適用於為他人收債的企業(These laws apply to businesses which collect debts for other businesses),如果企業自己討自己的債,則不受這些法律的限制。

●討債(debt collection)相關法律,主要是保障債務人受到不法的侵害,收帳公司要遵守的法規,主要有:

(1)收帳公司第一次與債務人(debtor)連絡時,必須告知公司名稱、地址、及債權人名稱(creditor),並以書面告知債務金額(amount of the debt)、追加的利息及各種費用(interest or fees),同時要告知債務人爭論的權利(right to dispute)。

(2)收帳公司連絡債務人,每週不可以超過三次,不可以在9pm ~ 8am間打電話,不可以威脅、恐嚇、羞辱債務人。如果債務人以書面通知停止,收帳公司不可以繼續。

(3)如果債務人聘有律師,收帳公司祇能與該律師連絡,不可以連絡任何其他人。如果債務人沒有聘律師,收帳公司可以連絡任何其他人,但僅限於打聽債務人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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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記錄的權益

在美國沒有信用記錄(credit record),當要辦理找工作、租屋、申請貸款、申請信用卡等事情時,就會遭遇困難。信用從何建立?信用記錄在那裡?這方面的記錄,美國並非由政府部門來執行,而是由商業公司來記錄,美國這方面的公司很多,但有三家是主要的公司,他們是Equifax、TransUnion、及Experian(以前稱為TRW),這些公司在法律上稱為Credit Reporting Agency(CRA)。

信用報告公司擁有大量的信用檔案(credit files),該檔案內容有個人的基本資料(name, address etc.)、工作記錄(current and previous employment)、信用記錄(credit history)、及公開記錄(civil lawsuits, bankruptcy etc.)。

●如果與金錢交易(transaction)有關時,任何機構或個人都可以要求查詢你的信用記錄。例如當你找工作、租屋、購買保險、或申請貸款時,僱主、房東、保險公司、銀行、或貸款機構就會向信用服務公司查詢你的信用狀況,你在申請表上的簽名就是同意別人查詢你的信用狀況,申請費用也包括了信用查詢的費用。

●信用公司給查詢者的信用報告(credit report)內容通常有:

(1)個人基本資料(Personal information) -- 姓名,出生年月日,前幾次的地址(previous addresses),前一次的工作(last employment)

(2)信用卡記錄(Credit account information) -- 以前及現在信用卡開戶記錄及額度(credit limit)、欠款記錄、帳戶結束記錄(closed)等

(3)收帳公司帳戶記錄(collection agency account) -- 被收帳公司討過債的記錄,當時債務金額,最後付款狀況,有無欠款未付等

(4)公開資訊的記錄(public record information) -- 例如破產宣告(bankruptcy)、法院訴訟(lawsuits)、法院判決(judgements)、及其他的公開記錄(public records)。

●聯邦的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FCRA)法律,目的是規定信用資料的正確性,公平性,及保護人民隱私權,各州在聯邦法律的規定外,也有這方面的法律做進一步的規定,例如California State的法律為Consumer Credit Reporting Agencies Act,重點規定有:

(1)信用報告內一般資料的保存為7年,破產記錄保存10年,但有例外狀況,例如信用報告與年薪$20,000以上的工作有關,信用報告公司可提供所有的記錄,甚至7年以上的記錄

(2)你有權查詢自己的信用檔案(request a copy of your credit file),信用報告公司必須提供所有檔案內的資料,同時列出那些機構曾經索取過你的信用報告(Companies that requested your credit file)

(3)如果你因信用報告而被拒絕某事情,你有權在30天內免費要求信用報告乙份。如果自行要求信用報告,信用報告公司收費不得超過$8.00元。

(4)如果你認為信用報告內的資料不正確,可要求更正,信用報告公司必須在30天內調查後答覆。如果資料證實有錯誤,更正檔案後,可要求發出更正後的資料給6個月內曾經要求信用報告的機構或個人,給2兩年內曾經要求信用報告的顧主。

(5)如果信用報告公司的調查結果,無法更正你的資料,你有權利寫一段不超過100字的爭論聲明(dispute statement),要求與存疑的資料併列於檔案內,日後信用報告必須包含此段聲明。

(6)讀者不妨花$8.00元上電腦網路,申請一份自己的信用報告,三大信用報告公司的電腦網站如下--

www.equifax.com

www.experian.com

www.transunion.com

聯邦的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規定平等信用的權利,如果你申請某事,但被拒絕了。依據此法,拒絕你的機構必須告知你被拒絕的原因(the reason for your denial)是否因為信用報告(credit report)內所說的信用不佳或沒有信用(no credit file),如果是如此,此法要求審核信用者(creditor)同時應考慮你提供的其他資料,也就是,不能僅憑信用報告而拒絕你的申請。例如,新移民通常都沒有信用記錄?管家的妻子(housewife)通常也沒有信用記錄?

●管家妻子(Housewife)如何建立信用記錄?最好的辦法,就是先開個單獨名字的銀行帳戶,過一陣子後,再申請以妳名字為主的信用卡(credit card in your name),然後消費,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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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送廠修理

●沒有車主的同意,修車廠除了檢查外,不得進行其他任何修理,通常估價單(estimate)就是車主簽名的工令(work order),也就是簽名欄的上方文字,例如I hereby authorize the repair work to be down along with the necessary material.(我在此同意進行維修)

●何謂Teardown Estimate?要將汽車拆解(teardown)後,才可判斷故障原因,進而估價(estimate),通常問題出在,汽車拆解後,修車廠獅子大開口,抬高修車價格。

問題小的維修,隨手在估價單上簽名,無妨,但問題較嚴重的維修,例如傳動軸(transmission)、引擎(engine)等需要拆解檢查(teardown inspection)的修理,最好分兩階段估價 :

(1)第一階段為拆解檢查的估價(Teardown Estimate),估價單價格要包括拆解人工價格、回復原狀人工價格(reassembling labor)、拆解過程中會毀損的零件價格(parts),及回復原狀的期限等

(2)第二階段為真正修復需要的估價,包括人工與零件,如果你認為不划算,此時可以要求將汽車回復原狀,不修了。

●如果有零件更換(Replaced Parts),你有權要求修車廠保留原零件,但必須在修車前表示。另外,如果更換的零件是所謂的Rebuilt Part(二手零件),通常換下的零件要送回原廠,抵用價格的一部份,如果你要求保留該零件,你要支付此一差價。

●法律並沒有規定修車廠一定要保證(Guarantee),但通常修車廠都會說"有保證",要注意,保證一定要書面(in writing),內容要涵蓋:

(1)修車廠同意的事項,例如重修或退款;

(2)你的責任,例如重修還要再付錢;

(3)保證時限,例如90天

(4)涵蓋與除外的項目,例如人工費用包含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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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招商維修

●在美國有關房屋的工程很多,例如home building, remodeling, room additions, painting, roofing, landscaping, plumping, electrical, heating, air conditioning等

●英文Contractor(營造商)是指與上述工程有關的廠商,這些工程都所費不低,通常數千元至萬元。,要瞭解的問題有:

所簽約的營造商估價的營造商是否為同一家?

施工的營造商是否為所簽約的營造商?

營造商是否有州政府的營建執照?

所簽合約是否有可以取消合約的三天猶豫期?

營造商在保證公司的保證金(Contractor Bond)是多少?

保證公司(Bonding company)是那一家?

●所謂Contractor Bond(營造商保證金)是各州政府要求營造商提出的工程保證,通常保證金(bond)由保證公司(bonding company)提供,當然營造商要付費取得保證,日後如有糾紛時,顧客可以訴訟請求收取該筆保證金以為賠償。依法,營造商還要向保險公司投保Liability Insurance Coverage(責任險)。你可以查一下營造商的保證金是否有被沒收的記錄,或是正有訴訟要求沒收?是否有投責任險及保險公司是那一家?

●Release of Lien(免除質權設定)的重要性--

(1)你會與主營造商(General Contractor)簽定主要合約(General Contract),要確定合約中是否有免除質權設定(release of lien)的條款,否則日後有糾紛時,營造商有權針對你的房屋設定質權,但即使合約中有release of lien條款,並不保證與下游營造商材料供應商的糾紛。

(2)較大規模的房屋維修通常會有許次營造商商(subcontractors)材料供應商(suppliers)牽涉在工程內,但你祇與主要營造商(Contractor)簽約,你付款給contractor,contractor應該支付給subcontractors及suppliers,與你無關。但注意,依據法律,當contractor未付款給subcontractors與suppliers時,他們有權要求你付款,否則有權針對你的房屋設定質權(Claim of Lien),如何預防此狀況?

(3)進一步保護房產的方式是在主要合約(General Contract)中,要求Contractor在工程開始前,取得每個Subcontractors與Suppliers的release of lien。當工程開始後,通常你會陸續收到各個Subcontractors與Suppliers寄來的有關質權設定的信件(Lien Notice),如果你手上已有所有的release of lien同意書,就不必緊張了。

(4)Release of Lien祇是放棄對你的房屋設定質權,當contractor未付款給subcontractors與suppliers時,他們仍有權要求你付款。因此如果你對Contractor不放心,徵得同意後,你可將支票分別開給各營造商,但除了General Contractor,你不可以與其他Subcontractors與Suppliers有任何協議(agreement)。

●在我國台灣地區,公家機關與營造商簽約,得標的營造商都要繳一筆保證金,由該機關會計室保管,如果營造商違約,該筆保證金沒收,繳國庫。但民眾通常都不懂如何簽約?本節所談的Contractor Bond就是美國州政府代替民眾來約束營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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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民事訴訟
 
調停

●調停(Mediation)是政府部門為了舒解正式法庭大量的案件,及降低人民打官司的財務負擔,而產生的解決民眾民事糾紛的簡易解決之道。

●政府調停部門收到民眾的陳情書或訴狀(Complaint)後,一位受過訓練的調停專業人員(Mediator)會出面,以中立客觀的第三者立場(neutral, objective, third party),分別接觸有爭議的雙方,詢問及瞭解問題所在,為雙方謀求一個妥協的解決方案(compromised resolution),優點是快速且無需花費,缺點是解決方案在法律上並沒有約束力(not binding on both parties)

●各州政府都有調停部門,但名稱有所不同,例如

(1)California State的Department of Consumer Affairs(消費事務部)主管民眾消費所產生的爭議,該部有Mediation Programs接受所有消費申訴案件。除此之外,針對較多的汽車修理爭議,還有Bureau of Automotive Repair(BAR)接受申訴,各郡還有解決民事爭議的Dispute Resolution Center

(2)Washington State的Office of Attorney General(檢察總長辦公室)設有Consumer Protection Division(消費者保護部門),各郡(County)都設有Dispute Resolution Center,是私人非營利的政府委託機構,提供費用低的爭議解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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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民事調庭是政府部門出面,為有糾紛的雙方謀求妥協的解決方案,但雙方不見得滿意其裁決方式,而正式司法程序的民事訴訟又耗時費錢,因此,在很多契約中訂有以仲裁(Arbitration)為解決爭端的條款,仲裁是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其爭議交由雙方協議的仲裁人來裁定。通常許多保險合約中,就有約定仲裁的條款。

●仲裁是介於非正式的民事調停與正式的民事訴訟之間的爭議解決方法,仲裁不是「對薄公堂」,而為不是在法庭上,而是另覓場所的「對薄私堂」,是由爭議雙方共同聘請的仲裁人(arbitrator)主持辯論,爭議雙方分別提出證詞、證據、證人等,最後由仲裁人做成決定(decision),此決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binding to both parties)。

●(仲裁範例1)保險合約內有關仲裁之條文: If an insured person and we (the insurer) do not agree each other. Either party may request that a single neutral arbitrator be appointed by the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The expense of the Arbitrator and all other expenses of arbitration will be shared equally.如有爭執,雙方各自聘請美國仲裁協會的仲裁人,交付仲裁,且費用均攤

●(仲裁範例2)開設證券投資帳戶時關仲裁之條文: I agree to settle by arbitration an controversy between myself and ABC and/or any ABC officers, directors, employees, or agents to my account or account transaction in ABC. 同意未來與ABC公司、其職員、或經紀人間之爭端,交付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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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Civil Litigation)就是原告(Plaintiff)與被告(Defendant)的正式上法庭「對薄公堂」,我國古代縣太爺兼法官的公堂,予人的印象是令人生畏的,但民事訴訟在美國十分普遍,不是祇有大筆金錢糾紛才要「對薄公堂」,一般民眾也可以為了小事而「對薄公堂」。有關民事訴訟要點,請參考第一章「政治與法律」

●金額小的民事案件,如果調停結果,雙方都不同意,各州州政府都有簡易的法庭,由正式的法官(Judge)來裁判。請參考本章「小額求償法庭」乙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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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民事訴訟

●最常見的民事訴訟有車禍(auto accident)、修車(automotive repair)、薪資未付(unpaid salary)、房租押金(security deposit)、房屋整修(home improvement),止付的支票(stop payment check)、控告政府(Sue a government agency)等。

●汽車修理的訴訟 -- 原告通常不懂修車,汽車可能還在車廠等因素,使原告處於不利地位,因此在某些州,州政府有專門機構代為處理,例如California State的Bureau of Automotive Repair(BAR),如果你認為修車廠有錯,經與車廠交涉無效後,可洽BAR,申請調解,申請手續簡單,填張申請表寄去即可,表格可由電腦網站smogcheck.ca.gov 下載。約10天後,你會接到通知,會有政府代表(BAR Representative)出面與修車廠溝通,居間協調結果,如果修車廠違反加州的Auto Repair Act,BAR會開出違規通知(Notice of Violation)給修車廠。當然,能夠事前預防,避免訴訟是最好,請參考本章前面的「汽車送廠修理要點」乙節。

●房屋維修的訴訟 -- 原告通常不懂修屋,房屋可能維修了一半,房屋可能被營造商設定質權(Lien)等,使原告處於不利地位,因此在某些州,州政府有專門機構代為處理,例如California State的Contractor's License Board,但祇能幫你要求營造商完成工程或修復工程瑕庛,要向營造商要求賠償,還是要通過法律訴訟,屋主可以同時將Contractor與Bonding company同時列為被告。當然,能夠事前預防,避免訴訟是最好,請參考本章前面的「房屋招商維修要點」乙節。

●房租押金的訴訟 -- 房客(Tenant)搬離後的三週內,房東(Landlord)必須以書面列舉由押金內扣除的費用及其原因,通常爭議之處為正常損耗(Normal wear and tear)及必要的清潔(Necessary cleaning)的認定,法律規定房東應證明所收費用的必要性。當然,能夠事前預防,避免訴訟是最好,預防措施是搬家前,一定要求與房東共同檢查(walk through)。

●對政府部門求償(claim) -- 例如市政府(City government)、郡政府(County government)、州政府(State government)、學區(School District)、州立大學(State Universities)等。通常,首先你要向該政府部門直接提出書面求償(file a written claim),如果被該政府部門拒絕了,你才可以向小額求償法庭提出求償訴訟,填表申請時,要附帶該政府部門拒絕的文件,時效是6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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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小額求償法庭
 
訴訟的申請

●「對薄公堂」也不一定要花大錢,如果是小額債務訴訟就是上「小額求償法庭(Small Claims Court)」打官司,要點有 :

(1)所謂小額(small claim),各州規定不同,通常為$2,500元以下

(2)不需要,也不可以聘請律師上法庭

(3)可以請證人(witnesses)上庭

(4)手續簡單,花費很少,申請費數十元而已

(5)祇能求償一定金額支付,不可以請求其他事項

(6)求償都有時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視案件而不同

●小額求償法庭訴訟的申請簡單,步驟如下:

(1)弄清楚被告(defendant)的私人住址,或公司地址,或事件發生地點(例如車禍)(incident occurred)等

(2)到有司法管轄權(jurisdiction)的Small Claim Court(各州名稱不同),填寫申請表(Notice of Small Claims)

(3)訴訟公文書的送達(serving notice)至被告,通知出庭時間地點

(4)被告收到Notice of Small Claims,可以反控原告,但要另外申請Counterclaim或稱Claim of Defendant。

●訴訟公文書的送達(serving notice)至被告(defendant)是原告(plaintiff)的責任,但原告不可以自己送去,法律規定方法有:

(1)請警長辦公室(Sheriff's Office)送達

(2)請法定信差送達(Legal registered messenger server)

(3)請專人送達,但此人需年滿18歲,且與此案無關

(4)郵寄送達,但必需是Registered or Certified mail with Return Cei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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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的過程

●既是小額求償訴訟,當然要簡化法律程序,小額求償法庭每天都會安排很多案件,每件案件「速審速決」,整個過程通常15~30分鐘即解決,法官會先請原告陳述,然後請被告陳述,然後法官問些問題,然後法官可能就判決了。記住,法庭審訊時間很短,因此言詞陳述或文件資料,一定要簡短,掌握重點。

法庭陳述朋友聊天不同,不要從頭說起,要事先規劃重點(well organized),打好草稿,要由重點切入,然後非常有條理的的說明事實,事件最好按發生時間的順序,適時引用你的證據。如確有需要才引用法條,因為小額求償法庭的訴訟雙方都假定是非法律專業人員,引用法條充內行,有可能畫虎不成反類犬。

●你如果英文不流利,不用怕,可以寫成書面,最好一頁之內,法官要你陳述時,你可先請求交給法官此一書面陳詞,同時要給訴訟的對方一份,然後照稿慢慢唸。你也可以自己聘請翻譯。

●文件需要準備完整,但也不用過多,因為這是小額訴訟,案件證據應該有限,法官沒有時間在20分鐘內閱讀大量資料,最好的文件資料是簡短而且具說服力的重點即可。

●如果你需要某種證據或文件,但你手中沒有,你可向法院申請Subpoena Duces Tecum,強制文件持有人攜帶文件至法庭。

●你可以請證人(witnesses)上法庭,但證人一定要具備案件直接的瞭解(direct knowledge of the case),而不是間接的瞭解。例如,車禍賠償案件,一定要是現場目擊證人。如果證人不願意自願出庭,你可以向法院申請Subpoena(傳票),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如果證人要求出庭費用,你必須要預先支付,費用各州規定不同。

●如果被告沒有出現在法庭,且原告提出出庭通知已送達被告(the notice was properly served on the defendant)的證明時,法官可能會做缺席判決(Default Judgement),逕行判定原告勝訴。被告收到判決後,如有未能到庭的理由,30天內,可以提出Motion to Vacate Judgement(請求撤銷判決無效)的申請,如果法官撤銷原先判決(Vacate the Judgement)後,案件從新審理,被告可出庭陳述。如果法官不撤銷原先的判決,被告祇能針對法官的Denial of the Motion to Vacate,申請上訴,而不是針對Default Judgement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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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的執行

●針對原告的求償(Claim),法官如果判決原告勝訴,法庭會裁定被告付款的判決(judgement),如果被告勝訴,案件就結束了(the case dismissed),但如果被告有申請反求償(Counterclaim),法庭就會裁定原告付款的判決(judgement)。

●法院裁定後,收取法院裁定的賠償(collect a judgement)是勝訴方自己的責任,法院不會代替催討賠償。勝訴方順利收到賠償後,要填寫報告,稱為Satisfaction of Judgement,交回法院結案。如果一段時間後(各州規定的不同),通常20至30天,勝訴方收不到賠償,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命令(Writ of Execution)來收取賠償,此命令通常可以 :

(1)自敗訴方銀行帳戶中徵收(Levy upon bank account)賠償 ;

(2)自敗訴方薪資中扣下(Wage Garnishment)賠償;

(3)在敗訴方財產名下設置質權(Lien),賠償前,該財產不得出售。

(5)扣押敗訴方財物,拍賣後,自拍賣款中扣下賠償金額

●對小額求償法庭判決不服上訴(Appeal)的規定:

(1)如慘原告(plaintiff)對判決不服,不可以上訴(各州規定不同)。

(2)如果被告(defendant)對判決不服,可以上訴,但如果被告有提出反告(Counterclaim),因為也有提出求償,原則上也不可以上訴。

(3)上訴要在判決後30天內提出(各州規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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